
夫失聯,可主張惡意遺棄訴請離婚
資料來源:蘋果日報/律師魏其村
若夫妻一方不願離婚,此時,除向法院聲請判決離婚外,別無他法,但要訴請離婚,必須要有符合《民法》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各款規定的事實,並不能以個性不合、難以溝通等抽象理由,訴請裁判離婚。
如果丈夫無故離家不歸、棄家庭生計於不顧,並在外負債牽累家庭成員,有可能符合《民法》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「不堪同居之虐待」(精神上)及第五款「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」的規定。
監護權一併提出
如果丈夫的行為尚未達上述程度時,您可另外主張同條第二項規定,以有其他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;而上述離婚事由,可在訴訟中同時主張,請求法院選擇其中一項理由判決離婚。
至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及負擔(即監護權)、扶養費的分擔、探視方式的酌定等,雖可在提起離婚訴訟時一併主張,但仍以法院判准離婚為前提。